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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跨省转移,有谁知道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关于社保跨省转移,有谁知道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社保跨省转移,有谁知道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细条款见附件。该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作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简化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流程,确定了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的计算方法。由于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珠海市目前执行的有关标准存在差异,所以具体实施细则有待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司也将继续跟进相关事宜,待有关实施细则确定后,将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举办专场沟通会同大家进行面对面沟通。根据办法的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所以,2010年1月1日后,即使是市外农村户口的员工也不能办理退保手续。但是,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定会充分保证参保人的利益。就该办法中与参保人密切相关的规定摘要如下:1、 在非户口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满10年,同时满足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可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如我公司员工在珠海参加社会保险达10年,先后在福建、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在珠海市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有效的解决了农民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公司也期望大家能长期服务公司,在为珠海市为公司作出贡献的同时,能充分的享受珠海市相关待遇。2、 确保农民工也能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3、 对于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4、 对于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充分保证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