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上游犯罪 下游犯罪 ?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上游犯罪: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根据英国北爱尔兰总检察长贝尔先生的研究,所谓洗钱罪上游犯罪这一概念是来源于美国的反洗钱实践(Bell, 2002)。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下游犯罪:指的就是洗钱犯罪。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洗钱罪的主体不应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只能是“上游犯罪” (上游犯罪是指洗钱罪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性犯罪”,由于其与洗钱罪有密切联系,故一般将洗钱犯罪的对象称为上游犯罪,将洗钱罪称为下游犯罪。)行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扩展资料: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19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虽然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曾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确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严重犯罪”,但最终还是删去了原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等严重犯罪”的概括性规定。
这样,1997年刑法中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三类,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
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为了体现对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而《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修改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游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下游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