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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我所欲也解释

鱼我所欲也解释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鱼我所欲也解释

《鱼我所欲也》是一篇出自《孟子·告子上》的经典文章,以下是对该文的详细解释:

一、原文与译文

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译文: 鱼是我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想要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得到,那么我就只好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大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因此有的灾祸我也不躲避。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样不可以采用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哪一桩不可以干呢?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那就是“不义”)。不仅贤人有这种本性,人人都有,不过贤人能够坚守这种品德不丧失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会饿死。可是轻蔑地呼喝着给人吃,过路的饥民也不愿接受;用脚踢着给人家吃,就算是乞丐也因轻视而不肯接受。可是有的人见了“万钟”的优厚俸禄却不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这样,优厚的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大小老婆的侍奉和熟识的穷人感激我吗?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却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它;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却为了妻妾的侍奉却接受了它;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却为了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它。这种做法不是可以让它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恶廉耻之心。

二、文章主旨

本文强调“正义”比“生命”更重要,主张舍生取义。孟子性善,自认为“羞恶之心,人皆有之”,人就应该保持善良的本性,加强平时的修养及教育,不做有悖礼仪的事。孟子对这一思想,认为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修养的精华,影响深远的事。

三、结构分析

  1. 第一段

    • 开篇以鱼和熊掌设喻,引出中心论点“舍生取义”。
    • 通过对比论证,阐述“生”与“义”之间的选择关系。
    • 指出“所欲有甚于生者”和“所恶有甚于死者”,即“义”的重要性。
  2. 第二段

    • 采用举例论证的方法,通过“一箪食,一豆羹”的例子,进一步说明“义”的价值高于生命。
    • 对比“行道之人”、“乞人”与“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的人的行为,批判那些见利忘义的人。
    • 最后总结全文,提出“失其本心”的概念,警示人们不要丧失羞恶廉耻之心。

四、写作特点

  1. 善用比喻:文章开篇即以鱼和熊掌设喻,形象生动地引出了中心论点。
  2. 对比鲜明:通过对比论证,使“生”与“义”之间的选择关系更加清晰明了。
  3. 逻辑严密:文章从设喻到论述再到结论,层层递进,逻辑严密。
  4. 语言简练:文章语言简练有力,富有感染力。

五、启示与思考

  1. 坚守道义: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应坚守道义原则,不为私利所动。
  2. 珍惜生命:虽然“义”重于生命,但也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3. 加强修养:平时应加强道德修养和教育,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4. 反思自我: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要时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