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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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以《拿破仑法典》最为典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前一个案例的裁定结果会影响到以后的相似案件的审理。 第二,法律适用主体权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成文法律,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新判例。因此法官不仅适用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创造法律。 第三,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适应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该理论的渊源可追溯至古罗马法学。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他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 英美法系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五,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以下段落来自教科书《法理学》,可一笑而过,吾大学老师坦言:我国法系乃不伦不类的畸形法系。】 我们国家现在是社会主义法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的统称。由于它最早是从前苏联法律发展起来的,故此又称“苏维埃法系”;他于西方法学家大都把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列为远东法系,故此在西方它又称“苏联一东欧社会主义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系,在意识形态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崇尚集体生义,因而它不同于以个人主义为理论某础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各个法系,包括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2)它是在批判和继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的某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法系,从其诞生至今不足100年的历史,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3)它在法典结构和司法组织等方面同大陆法系的传统有某些相似之处,而同英美法系的差别比较显著,这是因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继承的法律传统,或者从属于大陆法系如苏联、东欧各国的法律传统,或者接近于大陆法系如越南等国的法律传统。



